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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低价药品将实行分类采购
  • 发布时间:2014-06-11 15:16 | 作者:admin | 来源:未知 | 浏览:1200 次
  • 64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,要求各地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。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仍将坚持以省(区、市)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,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实行分类采购管理。

    通知要求,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涉及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采购,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,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采购需求,实行集中采购,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,集中支付货款。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,由医院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,并及时结算。医院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,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,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。

    通知提出,各地要逐步提高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。对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非基本药物,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,规定基层用药具体要求,推动基层首诊、分级诊疗、双向转诊,以进一步满足基层用药需求,减轻群众负担。

    为避免因为不同采购方式带来药品价格不同步、配备使用不衔接的问题,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,将鼓励地方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,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,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,提高采购、配送集中度,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。

    通知强调,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,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、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,接受政府、社会、舆论的监督,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,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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